口腔医学院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2-10-29 发布单位:口腔医学院实验教学中心

为加强对易燃、易爆、放射性物质以及剧毒化学危险品的使用、贮存、运输的安全管理,确保本院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。实验中心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如下:

第一条  化学危险品的管理。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柜内,并根据物品的种类、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、防爆、泄压、防火、防雷、报警、灭火、防晒、消除静电的防护设施,化学性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柜存放。对易燃、易爆、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,要严格按双人双锁的管理规定妥善保管,具备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,并作好详细记录

1.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。

1)易燃易爆物品应贮存在防爆柜中,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的排风良好处进行。

2)使用汽油、苯及醚类等易燃液体时,禁止明火,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。

3)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馏和加热,其沸点低于100℃者(如苯、汽油、乙醚、二硫化碳、乙醇、甲醇)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,其沸点高于100℃者,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馏,水浴、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。

4)绝对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发可燃物质,蒸发可燃物质之液体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,气加热器安排及方法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。

5)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液体、醋酸、醚类、二硫化碳以及丙酮,不允许放在烧瓶中,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。

6)在有易燃、易爆气体、粉尘的室内,所有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。

7)化学易燃品的容器,包装应该牢固、密封、材质适应化学易燃易爆品的性能,容器包装外部需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,说明物质名称、化学性能和注意事项。

2. 关于保管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求

1)由具有一定化学知识、身体健康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。

2)须经常参加安全教育,通过学校“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系统”的培训和考试,取得合格证书。如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把工作交接清楚。

3)保管人员要熟知化学危险品的性质、中毒的急救方法,消防器材的使用等,并不断提高业务知识。

第二条  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;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剂量;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;对放射性废物须储存在专用密封容器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。

第三条  实验室的压力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,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,不可靠近热源,可燃、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。气瓶须防止烈日曝晒,禁止敲击和碰撞;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,专瓶专用,严禁擅自改装其它气体。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;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,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。

第四条  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、电工、焊接、振动、噪声、高温、高压、辐射、强光闪烁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,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,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。

第五条  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编写的《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》,并遵守国家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》的相关规定。

第六条  实验室的所有危险源需建立使用台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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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2021年5月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