暨南大学高温高压等加热设备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2-10-29 发布单位:口腔医学院实验教学中心

第一章   总则

第一条  根据《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教技司〔2017〕255号)、《暨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》(暨通〔2012〕12号)、《暨南大学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》(暨通〔2016〕24号)等文件精神,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,减少安全隐患,维持正常教学、科研秩序,结合我校实验室高温、高压等加热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主要包括:烘箱、电阻炉(马弗炉)、电磁炉、电烙铁、电吹风、热风枪、电热水壶、微波炉、培养箱、油浴锅、沙浴锅、金属浴锅、水浴锅等加热浴锅。

第三条  各学院(系)、直属单位及实验人员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,加强加热设备的使用与管理,定期检查加热设备的安全状况,杜绝违规操作。

第四条  使用加热设备的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,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,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消防设施等。


第二章  烘箱及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安全使用


第五条  烘箱及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,不得直接放置在木桌、木板等易燃物品上,放置位置高度合适,方便操作。设备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,不得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易挥发性化学品和纸板、泡沫、塑料等易燃物品,不能放置冰箱、气体钢瓶等设备,不得堆放杂物,并且在设备旁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。

第六条  使用烘箱、电阻炉等加热设备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,张贴在设备旁醒目位置,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,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,确保使用人员正确使用。禁止使用纸质、木质等材料自制红外灯烘箱。

第七条  使用烘箱、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,须加强观察,一般至少每隔10~15分钟应观察1次,或有实时监控设施,严禁无人监管运行。如因特殊情况进行夜间开机,必须向导师报备,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。使用中的烘箱、电阻炉要标识使用人姓名。

第八条  严禁将易燃、易爆、易挥发性物品置于普通烘箱中加热,以免发生爆炸、火灾等事故。如特殊情况确需加热上述物品,必须经导师同意,并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。严禁使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。

第九条  经常保持设备内及周围环境清洁。泄压盖或散热板等附近不能放置任何物品,注意其容易发生危险的范围内人员和其他事物的安全。

第十条  烘箱、电阻炉不可使用接线板供电。从加热设备内取出试样时一定要切断电源,以防触电。装取试样时要戴专用手套,以防烫伤。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触摸开启的加热设备及周围的试样。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,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才能离开。

第十一条  烘箱、电阻炉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,如超期使用必须对设备的使用状态进行年检,确保设备工作状态良好,并将年检报告报所在学院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。严禁使用有故障、破损的烘箱、电阻炉。在对设备进行检修、修理之前须关闭电源。检修与修理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。


第三章  加热浴锅的安全使用


第十二条  使用油浴锅、沙浴锅、金属浴锅、水浴锅等加热设备前,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后才能通电。

第十三条  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,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。

第十四条  加热浴锅在运行时,禁止触摸内胆、板盖等部件,防止被烫伤。禁止向油浴锅、沙浴锅、金属浴锅等加入水、易燃易爆液体。

第十五条  加热浴锅使用完毕,应立即切断电源,拔掉电源插头。

第十六条  要保持浴锅清洁,按期洗刷、防止生锈和防止介质泄漏或漏电。介质要经常更换。如较长时间停用,浴锅中的介质要妥善处理。


第四章  明火电炉的安全使用


第十七条  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,应使用密封电炉、电陶炉、电磁炉等加热设备替代。确需使用明火电炉进行实验的,须经学院同意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。

第十八条  使用明火电炉的实验室,必须在使用场所配备灭火器等灭火设施。用毕必须及时拔除电源插头。

第十九条  明火电炉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、气体钢瓶和易燃杂物,确保明火电炉的使用安全。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。


第五章  其他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


第二十条  电磁炉加热液体时,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,避免液体沸腾外溢,同时注意观察,避免烧干。

第二十一条  通电的电烙铁不使用时,应摆放在烙铁架上,防止烙铁头引燃物品或有其它不安全事故发生。

第二十二条  电磁炉、电烙铁、电吹风、热风枪、电热水壶、微波炉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,拔掉电源插头。不得将刚使用完毕的电吹风、热风枪、电烙铁立即收纳起来,应冷却至室温后再进行收存。


第六章  附则


第二十三条 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。